湘潭市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公积金提取指南

导语 在湘潭市办理购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的条件、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提取额度已整理,详见正文!

  湘潭市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具体如下:

  一、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既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之前,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贷款未结清的,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办理。因偿还配偶婚前购房贷款本息的在结婚登记满12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以内提取一次。

  3、每次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最多不超过近24个月的还贷额,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或对冲还贷的金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

  4、职工偿还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按职工所占产权比例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共有产权比例依次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内容、购房合同约定内容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5、住房贷款金额超过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的,还贷提取时以贷款金额核定为房屋总价,还贷提取金额须在已还贷本息额中扣除购房提取金额后计算。

  6、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额度以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已还贷本息之和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提取商业银行贷款提前还贷部分。

  二、所需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取人银行一类储蓄卡

  3、婚姻状况证明

  4、购房合同

  5、借款合同

  6、还款明细

  7、房屋产权信息证明(申办时无需提交本材料)

  8、贷款结清证明

  9、户口或工作证明(省外购房贷款)

  10、契税完税凭证(二手房贷款首次提取的需提供)

  备注:以上材料网上现场都可提交,除第9点需要原件和复印件以外,其余原件即可。

  三、办理地点

  市直管理部: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2楼综合柜台B115-B118

  湘潭县管理部:湘潭县云龙中路316号一楼2号柜台

  韶山市管理部:韶山市厦门大道市民之家2楼C区C3号柜台

  湘乡市管理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励志大道东方华庭258号二楼2号柜台

  经开区管理部:湘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9号九华创新创业中心综合楼一楼住房公积金综合窗口1、2、3号

  四、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06月01日~10月01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30~17:00

  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01日):

  上午 0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五、办理流程

  1、申请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核标准: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调查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核标准:调查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标准:按申请材料审批标准执行

  4、审查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核标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湘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批

  5、决定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核标准:收款账户要素齐全、准确

  6、办结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此项不收费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1、提取时限:

  自正常还贷起次月可申请提取,再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至少12个月以上(提前全额或部分还清贷款不受此限制)。

  2、提取额度:

  首次提取额为已还贷款本息金额,再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本次提取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偿还贷款本息金额,应剔除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该商业贷款本息所提取、划拨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湘潭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可获湘潭公积金缴费比例以及提取/贷款额度或指南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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