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导语 湘潭市人才补贴申请,首先要满足每年在湘潭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等条件的人才,方可申请,详见正文!

  湘潭市人才购房和租房可享补贴,详情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标准

  2018年5月4日以后新引进到湘潭市工作,每年在湘潭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湘潭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享受湘潭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对其在市城区范围内购房或租房的给予货币补贴。补贴内容为:

  (一)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单独购买或夫妻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和15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其中所购房屋总价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购房价予以补贴。

  (二)对新引进到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员、副高级职称人员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技师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入职后在潭首次单独购买或夫妻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购房补贴,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本条适用于2019年9月9日—2021年9月8日期间,新引进到湘潭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首次在湘潭市创业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硕士必须为全日制),中级职称(技师)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入职或毕业5年内在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12%、10%、5%、3%、1.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均按4:3:3的比例分三年支付。

  (三)新引进到湘潭市企业和市属科研院所全职工作的A、B、C、 D类高层次人才,不在潭购买住房的,分别给予每月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从购房补贴中予以冲减。

  二、受理时间与条件

  提交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1日—12月30日,在湘潭市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方能申请补贴。相邻两次申报时间间隔需满一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或提出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视为放弃当年补贴资格。

  (一)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登记备案的湘潭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完税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唯一住房证明原件(唯一住房的认定以个人为单位,A、B、C、D类高层次人才不需提供唯一住房证明);

  5.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或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列编通知单等,创业的提供以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在湘潭市连续工作6个月及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创业的提供机构在湘潭市连续6个月及6个月以上的税收申报记录;

  8.所购房屋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不得交易的承诺书;

  9.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交以下资料:

  1.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相关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材料(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5.在湘潭市连续工作6个月及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

  6.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一)申报受理:所购房屋属于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到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所购房屋属于湘潭经开区、湘潭高新区范围外的,申请人到市民之家住建局窗口申请办理。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到用人单位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属于第二次或第三次申请的,在原受理部门办理。受理部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如下:

  1.湘潭市经开区受理地址:经开区管委会3楼320室,办公电话:58396095;

  2.湘潭市高新区受理地址: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附楼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公电话:58551314;

  3.经开区、高新区范围外受理地址:市民之家北栋2楼市住建局窗口,办公电话:58297002。

  (二)审核:每年申请截止后集中审核,市(园区)住建局会同市人社局(园区人社局)、市财政局(园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三)公示: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市住建局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所购住房在湘潭高新区、湘潭经开区范围的,由所在园区安排资金直接拨付,所购住房在市区(上述园区除外)范围的,由市、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由市财政局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将购房补贴款拨付至个人账户,市财政局负责与区财政结算。

  四、需要说明事项

  (一)2018年5月4日以后新引进到湘潭市优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工作并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按照本通知申请购房补贴,每套房屋只能享受一次补贴。2019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新引进到湘潭市其他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首次在湘潭市创业的,其购房时间也应在2019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8日之间。

  (二)获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在五年内(自完税之日起算)将其所购房屋转让(含注销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须全额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三)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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