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员医保办事政策

导语 国家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障办事相关政策,其中相关内容涉及资金补助,详见正文!

   2007年以来,为稳定社会大局,妥善解决中央、省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我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出台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以低标准缴费纳入了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导致部分统筹地区基金运行出现较大压力。对此,医保、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措施。一是明确地方各级财政责任。

  2008—2009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44.27亿元,按照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费率,按10年一次性对地方依法关破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已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和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一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其中省财政对市州、县市区属企业参保资金给予1%的费率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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