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校外培训机构双减政策要求

导语 基于双减政策要求,湘潭市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双减”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十要”“十不准”。

  湘潭市教育局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双减”政策的“十要”“十不准”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要求,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双减”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识大局、顾大体,体现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企业担当。

  “十要”

  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

  二、要及时做好学科类机构的“转非”工作;

  三、要遵循教育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合理开设培训项目;

  四、要切实保障师生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

  五、要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

  六、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

  七、要按照规定将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八、要与学生家长签订规范培训合同;

  九、要规范收费管理,接受家长合理退费的需求;

  十、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不准”

  一、不准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前开展培训;

  二、不准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活动;

  三、不准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培训;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五、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不准开展结束时间晚于20:30的培训活动;

  六、不准留书面作业;

  七、不准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八、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测试活动;

  九、不准明示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十、不准进行虚假宣传和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